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63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彩桥、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公园路学友文具用品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公园路。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公园路学友文具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