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61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89484。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旭,男,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鹏,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人民币。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