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441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求知文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晶都商业广场C2-119。
经营者:王志济。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镇求知文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2021年7月23日,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