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677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郑云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丽嘉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
法定代表人:周艳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洛,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阜平县丽嘉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