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93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樵乐路段自编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秀刚。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