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835号 原告:张嫣然,女,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四川明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月,四川明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骏,男,汉族,1982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张嫣然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嫣然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嫣然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嫣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嫣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