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18号原告:何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三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荣,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何红与被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一种葫芦收割机割台的挂秧输送装置”(专利号:ZL201821752377.2)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1年7月14日被受理。
被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