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909号 原告:张嫣然,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吴骏,1982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嫣然与被告吴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张嫣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嫣然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