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53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联滨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HFAUOQ。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