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647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汉年羊绒毛绒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
经营者:蒋汉年。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公司)与被告蠡县汉年羊绒毛绒销售部、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因鄂尔多斯公司与蠡县汉年羊绒毛绒销售部已达成和解,鄂尔多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鄂尔多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