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初341号原告:陈仪清,男,汉族,1955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林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理,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里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5677278K。
法定代表人:黄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兵,重庆博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陈仪清诉被告重庆里程管业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陈仪清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仪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仪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仪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