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95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飞波酒业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车站南路南ED1138128-1。
经营者:张云飞,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体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祖铭。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飞波酒业商行、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