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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任哲林便利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5知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富平县任哲林便利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平县任哲林便利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知民初158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任哲林便利店。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经营者:任小峰。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任哲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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