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初18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都市男女饰品坊,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XJQWF7G。
经营者:周毅,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都市男女饰品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