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093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莲,女,汉族,1981年05月31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严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