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7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川区洪城食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沙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2500117MA5YPAT99E。
经营者:周祖华,身份不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洪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