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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正山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292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正山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正山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92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正山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大道934号巴山夜雨3幢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M7RXG。

经营者:王正山,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正山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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