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38号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忠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开发区佳阳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爆台寺社区团结街16-1,经营者李优阳。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开发区佳阳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