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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莱西市福林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952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莱西市福林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莱西市福林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95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福林商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经营者:王德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福林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西市福林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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