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615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创优纸制品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下紫口村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7MA0EQPNY47。
经营者:刘虎。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创优纸制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