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92民初11008号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8层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94480763M。
法定代表人:胡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商优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2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UN5H0T。
法定代表人:吴静。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商优选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