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470号原告:北京黄节林排瘀中医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5层4单元506。
投资人:黄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铭,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新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23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唐宁宁。
被告:衡水方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2699号达观天下小区6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
原告北京黄节林排瘀中医研究院与被告衡水新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方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黄节林排瘀中医研究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节林排瘀中医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节林排瘀中医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黄节林排瘀中医研究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