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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捷、杭州文艺男女店铺淘宝男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8358号
案件名称郑传捷、杭州文艺男女店铺淘宝男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传捷;杭州文艺男女店铺淘宝男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8358号 原告:郑传捷,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文艺男女店铺淘宝男装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幢111号。

经营者:孟其其,男,1994年9月20日,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朱寨镇。

原告郑传捷与被告杭州文艺男女店铺淘宝男装店(下称文艺男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传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闫建伟,被告文艺男女店的经营者孟其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郑传捷向本院变更并明确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157628、38078141、37049331、38971504、38981805、41560005、41870341、13042595、38971485、38981783、39135911、39138253、308519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涉案店铺使用近似商标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郑传捷明确主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案由调整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小尼力系列品牌持有人,小尼力系列品牌服饰以嘻哈、潮流为主要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与喜爱,已经成为知名国货潮流品牌。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原告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已经申请注册了“小尼力”、“尼力”、“尼力街头”、“尼力嘻哈”、“尼力潮流”等系列品牌商标,尤其“小尼力”商标在除第13类之外的其类别均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有些商家恶意攀附“小尼力”系列品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名称、店铺头像、商品名称中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不仅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由于原、被告经营范围相同,导致大量消费者将被告的产品混淆误认为与原告存在关联。

该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文艺男女店答辩称,一、文艺男女店不构成侵权。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在第35类商品类别上的七个注册商标,和服装类无关。

二、郑传捷指控文艺男女店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名称、店铺头像、商品名称中均使用了与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并非事实。

第一,文艺男女店并未使用过前述被控侵权标识。

淘宝平台对用户商家命名店铺名称并无要求也无提示,涉案淘宝店铺名头像有使用过被控侵权标识,但在郑传捷提示后自从2020年下旬即修改且再无使用。

涉案淘宝店铺店铺名称现为“小尼同学嘻哈潮牌店”,并无与郑传捷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内容。

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标识一方面经过淘宝平台的审核认可,另一方面与郑传捷涉案商标均不相同或近似,而且文艺男女店经营者孟其其已经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尼力铺”、“小尼同学”商标,且有在先使用行为。

三、郑传捷指控文艺男女店涉案淘宝店铺销售时间长、销量大,并非事实。

涉案淘宝店铺于2020年3月14日开设,且店铺订单销量每天才个位数,故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四、郑传捷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文艺男女店于2020年9月7日率先开始使用“小尼同学”,并于2020年8月17日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8974490号商标,且已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认定。

郑传捷未使用过此商标还恶意抢注相同名称的商标,后续还对文艺男女店在先使用的“尼力铺”名称也进行了恶意抢注。

郑传捷从未实际使用过相关标识,却在被告使用后进行恶意抢注,继而对被告发起投诉。

原告拥有注册商标几百件,超过自己实际使用范围,有明显恶意抢注嫌疑。

综上所述,文艺男女店并无侵权故意,并在收到郑传捷通知后已及时修改,不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传捷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郑传捷、被告文艺男女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郑传捷提交的证据3【尼力系列品牌排名及销量排行】、补充证据1【原告淘宝店铺销量及部分单品销售截图】、补充证据2【原告淘宝店铺2019年销售状况】、补充证据3【原告淘宝店铺注册经营主体信息】、第二次补充证据【原告涉案淘宝店铺的奖项情况】,该些证据能够说明原告于2008年9月27日开设有会员名为“小尼力”、店铺名称为“小尼力街头嘻哈潮流店”的淘宝店铺,但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故本院对原告待证事项不予确认;

证据6【律师费发票】,原告并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鉴于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属实,本院将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大小等因素对该部分费用予以酌定;

原告郑传捷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文艺男女店提交的涉及其商标申请注册的证据,因其申请时间晚于原告涉案部分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且相应商标申请并未最终核准,故本院对该些证据不予确认;

关于卖家千牛后台截取的商品标题命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与是否通过淘宝平台审核并无关联,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涉案淘宝店铺销售情况,系某个时间点固定的网页信息,并不能覆盖销售全貌,故本院亦不予确认;

关于通过“小尼力”搜索店铺结果排名情况以及郑传捷名下商标持有情况,均与被告被控侵权情形是否成立并无关联,故本院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商标权利情况 (一)第35类注册商标 1、第1415762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有效期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2、第3807814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包括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有效期自2020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

3、第3704933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包括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有效期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9年11月27日。

4、第3897150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包括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有效期自2020年2月7日至2030年2月6日。

5、第3898180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包括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有效期自2020年2月14日至2030年2月13诶。

6、第4187034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包括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有效期自2020年8月21日至2030年8月20日。

7、第4156000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包括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有效期自2020年8月14日至2030年8月13日。

(二)第25类注册商标 1、第1304259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包括服装等,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2、第3897148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包括服装等,有效期自2020年2月7日至2030年2月6日。

3、第3898178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包括服装等,有效期自2020年2月7日至2030年2月6日。

4、第3913591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包括服装等,有效期自2020年2月14日至2030年2月13日。

5、第3913825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郑传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包括服装等,有效期自2020年2月14日至2030年2月13日。

6、第30851940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广州市霸霸羊服饰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包括服装等,有效期自2019年4月7日至2029年4月6日。

2019年4月7日,广州市霸霸羊服饰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协议》,许可郑传捷使用第30851940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该商标有效期,并授权郑传捷就商标侵权行为有权采取相关维权行为。

二、被控侵权情况 1、涉案店铺会员名:文艺男女店铺企业店,2020年6月公证取证时显示店铺名称:小尼力街头嘻哈潮流店铺,店铺头像使用了“”(彩色),注册主体:文艺男女店,经营者:孟其其。

2021年6月29日,证据查验时该店铺名称已更改为“小尼同学嘻哈潮牌店”、店铺头像已更改。

2、2020年6月公证取证时,涉案淘宝店铺在售的绝大部分商品名称中含有“小少年尼力bf街头嘻哈潮流店”字样。

3、庭审中,被告文艺男女店确认其淘宝店铺所售服装并非来自原告。

2021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场查验了涉案被控淘宝店铺自2020年3月14日至查验当日的销售数据,销售额累计47162.05元。

其中商品标题中不含有任何被控侵权标识的商品累计销售额为1733.46元。

三、其他事实 1、郑传捷于2008年9月27日开设会员名为“小尼力”、店铺名称为“小尼力街头嘻哈潮流店”的淘宝店铺,店铺头像使用“”(彩色),用以销售服装类商品。

2、郑传捷为维权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委托律师出庭。

3、被告文艺男女店经营者孟其其在温州、泗洪等多地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尼力”、“小尼力”、“小尼立”、“小尼”的企业主体。

4、被告文艺男女店经营者孟其其自2019年至今,在第25类商品上大量申请注册含有“尼力”、“小尼力”等字样的商标,但均未被核准注册。

本院认为,郑传捷系第14157628、38078141、37049331、38971504、38981805、41560005、41870341、13042595、38971485、38981783、39135911、39138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经广州市霸霸羊服饰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第30851940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文艺男女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郑传捷指控文艺男女店在其淘宝店铺名称使用“小尼力街头嘻哈潮流”、店铺头像使用“”、商品名称中使用“小少年尼力bf街头嘻哈潮流”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文艺男女店在上述场景使用的侵权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小尼力街头嘻哈潮流”分别与第13042595号、第38971485号、38981783号、第39135911号、第3913825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前述五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中均包含服装,故商品类别构成相同;

“”标识与第30851940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且商品类别也构成相同;

“小少年尼力bf街头嘻哈潮流”标识分别与第13042595号、第38971485号、38981783号、第39135911号、第39138253号中的关键识别要素“尼力”在汉字组成及呼叫方面均一致,构成近似,商品类别均构成相同。

郑传捷确认被控侵权淘宝店铺所售服装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且郑传捷亦未授权文艺男女店在淘宝店铺中使用前述被控标识。

因此,文艺男女店的上述行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或误认为涉案淘宝店铺与郑传捷之间存在授权等特定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郑传捷同时将前述侵权文字标识进行拆分组合后继续主张商标侵权,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再予以评价。

文艺男女店是在销售服装商品的过程中使用上述侵权标识,而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使用,故本院对郑传捷同时主张文艺男女店上述侵权行为同时侵犯其在35类核准注册的七个注册商标的指控,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关于文艺男女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郑传捷指控文艺男女店的涉案行为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被控行为已由商标法进行规制,故无需再次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故对郑传捷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赔偿损失。

文艺男女店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有合法授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郑传捷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期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淘宝店铺所售服装本身并不构成商标侵权、郑传捷为维权支付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文艺男女店赔偿郑传捷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文艺男女店铺淘宝男装店(经营者:孟其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郑传捷第13042595号、第38971485号、38981783号、第39135911号、第39138253号、第308519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文艺男女店铺淘宝男装店(经营者:孟其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传捷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传捷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郑传捷负担345元,由被告杭州文艺男女店铺淘宝男装店(经营者:孟其其)负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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