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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朱小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82民初3605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朱小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朱小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3605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U,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金,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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