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95号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9446466X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号南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广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尚洁日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JF0U4J,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市场西内102-1号。
       经营者:游华林,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长乐港湾。
       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西宁城东尚洁日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212.5元退还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