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849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哈福超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A7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贵。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哈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哈福超市已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