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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哈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8497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哈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乐哈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849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哈福超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A7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贵。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哈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哈福超市已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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