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知民初6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子洲县福建五金卫浴批发,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
经营者:苗宇杰。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子洲县福建五金卫浴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2021年7月13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