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59号原告:彭伟伟,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巧,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姗姗,女,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姗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彭伟伟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彭伟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