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3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万客隆超市,住所地吉安市万安县高陂圩镇阳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8L66342313E。
经营者:谢建国。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安县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3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万客隆超市,住所地吉安市万安县高陂圩镇阳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8L66342313E。
经营者:谢建国。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安县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