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1知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钟路区新文安路58(新门路2街)。
法定代表人:车锡勇,副会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胡淼,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泰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5223H。
法定代表人:姚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鹤、李洪峰,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223号5幢二层270室、4幢四层40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997988395。
法定代表人:姚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鹤、李洪峰,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诉被告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上海沃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上海沃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裁定驳回上海沃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胡淼,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上海沃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鹤、李洪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申请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021年7月8日,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