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民初21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公司编号:2415643,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朋花,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周朋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