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911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家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8号204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邝结晶。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家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1日、6月18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方送达了开庭传票、改期开庭通知书,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于同年6月9日、6月18日予以签收,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