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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汤山众友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7民初10681号
案件名称北京汤山众友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汤山众友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681号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恒,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汤山众友餐饮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双兴苑西区1号1、2、3门。

经营者:刘玉山。

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汤山众友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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