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030号原告:周建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开旭卫浴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赵王商城三排一层1-107、1-117号。
经营者:王现文。
被告:广东乐尚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51号1124房。
法定代表人:陈锦童。
被告:陈锦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开旭卫浴门市、被告广东乐尚卫浴有限公司、被告陈锦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