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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葛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46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葛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葛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46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飞,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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