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44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旭之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商贸批发中心16幢101A室。
法定代表人:唐传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旭之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沭阳县旭之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