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0180号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04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纪平,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江燕,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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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孙江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