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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孙江燕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10180号
案件名称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孙江燕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孙江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0180号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04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纪平,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江燕,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孙江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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