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民初98号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632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一统犟山排骨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一层S104厅。
经营者:姚焕花。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一统犟山排骨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原告起诉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现原告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将上述金额减少为1万元。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案件受理费。
原告立案时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应交50元。
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故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超出部分应予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退还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