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724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悦熙美化妆品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市场4036号。
经营者:荣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莉,系经营者荣楠配偶。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与被告朝阳区悦熙美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