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民初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喜哆哆百货店,经营场所:曲阜市西宾路南首路东(三孔)(店铺:哆哆百货)。
经营者:武艳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曲阜市喜哆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