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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芳莉家常菜馆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3341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芳莉家常菜馆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芳莉家常菜馆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341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芳莉家常菜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灰楼省建灰楼4门110号。

经营者:刘芳。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芳莉家常菜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775元退还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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