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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英、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6民初373号
案件名称林文英、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文英;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73号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

法定代表人:胡佳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文英,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杨,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文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和解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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