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91民初2077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作煌,曾用名谭小龙,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谭作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谭作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谭作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纳益其尔会社注册商标(商标号:第10494197号)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谭作煌赔偿纳益其尔会社经济损失20000元;
3.判令谭作煌赔偿纳益其尔会社合理费用损失7000元;
4.判令谭作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纳益其尔会社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专用权。
随着纳益其尔会社“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谭作煌在没有得到纳益其尔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纳益其尔会社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纳益其尔会社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纳益其尔会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谭作煌的行为已侵害纳益其尔会社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庭审中,纳益其尔会社明确谭作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其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谭作煌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美容面膜、滋养霜(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该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纳益其尔会社。
(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60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29日,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佳使用公证处平板电脑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下载安装拼多多APP,安装后打开拼多多,搜索“自然乐园芦荟胶补水保湿面膜祛痘淡印精华面霜美白”,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打开名称为“【韩国进口】【2瓶装】自然乐园芦荟胶补水保湿面膜祛痘淡印精华面霜美白”的商品,查看商品详情,显示该商品所在店铺名称为“美丽室”,点击单独购买,套餐选择“限时抢购价【1瓶300ml装】”,数量设置为1,确定并使用微信支付32.9元,形成订单的编号为190429-350317445791627。
2019年5月2日,周佳在公证处收到中通快递工作人员送来的运单号为78101377461877的快递包装一个并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快递单显示寄件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里仁洞江平一街一巷十一号一楼。
2019年5月5日,周佳在公证处使用平板电脑对商品进行确认收货,打开拼多多APP软件,点击打开个人中心,登录后点击我的订单,看到标识为“美丽室【韩国进口】【2瓶装】自然乐园芦荟胶补水保湿面膜祛痘淡印精华面霜美白”的订单,点击查看物流,显示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单号为78101377461877,2019年4月30日由番禺里仁洞揽收。
后点击确认收货。
确认收货完毕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打开,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将运单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封存后交由周佳保管。
经当庭拆开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封存实物,内有中通快递包装袋一个及相同的芦荟胶两盒,快递单号为78101377461877,芦荟胶包装盒标签无中文,盒盖上印有“”标识。
纳益其尔会社主张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其第10494197号商标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是芦荟胶,与第10494197号商标核定使用第3类化妆品相同。
纳益其尔会社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正品,认为所有的正品必须贴有中文标识,且正品的芦荟胶正面右下角的芦荟花图案中,叶片内侧均有高清的锯齿状,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位置没有该防伪的标识。
并提交由北京纳益其尔国家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记载: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并有权对侵权产品出具书面真伪鉴定结论。
经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别,店铺名称美丽室[公证书:(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600号]于2019年4月29日销售带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的商品,并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或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纳益其尔会社的申请,本院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店铺“美丽室”(交易订单190429-350317445791627)的经营者信息。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回函,记载:店铺名称为美丽室,入驻人为谭作煌,身份证号码与本案被告谭作煌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庭审中,纳益其尔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请求法院酌定。
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900元(提交编号为00028374的公证费发票为证)、调查服务费2000元(提交编号为37972758的调查服务费发票为证)。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会社为设立于韩国的法人,其以谭作煌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作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故本案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纳益其尔会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谭作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纳益其尔会社系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600号公证书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回函记载的内容,本院认定公证取证的店铺系谭作煌经营,被诉侵权产品系谭作煌销售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盒盖上印有“”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为芦荟胶,与纳益其尔会社主张权利的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润肤液、美容面膜为类似商品。
将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有的“”标识与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英文字母组成、读音、含义均相同,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纳益其尔会社明确被诉侵权商品并非正品,故本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是侵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谭作煌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侵犯纳益其尔会社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鉴于纳益其尔会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谭作煌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谭作煌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本院根据纳益其尔会社的申请,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谭作煌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营规模和经营期间、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纳益其尔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谭作煌的赔偿数额(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为1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作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谭作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245元,被告谭作煌负担230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由被告谭作煌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谭作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