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03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嘉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內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60732393。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常州百辉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北路2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TKX84U。
法定代表人:徐大宝。
被告:嘉善县发忠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商一街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8BW8R7K。
经营者:董发忠。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嘉和食品有限公司、常州百辉隆超市有限公司、嘉善县发忠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以嘉善县发忠副食品商行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对嘉善县发忠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其又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海市嘉和食品有限公司、常州百辉隆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