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2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海棠,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海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