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39803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
被告:谭美玲,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谭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