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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余加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余加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余加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7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加凤,女,1951年08月19日生,住所地阜宁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加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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