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82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俊宜世纪华联百货超市,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火车站达高桥二层第一个位置[遵义社区]。
经营者:贾海昌。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俊宜世纪华联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