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96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士豪,男,200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士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