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1506号之一 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磨头镇大屯村大礼堂院内。
投资人:陈**元,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奇荣,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王老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1幢9层20号。
法定代表人:龚述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与被告成都王老妈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爱县众益食品加工厂负担。